開放海外銀行前須先立法 管制不當外移或放款  

 

        前政府計劃在大陸設立銀行解決台商資金問題,本網建議府須先完成兩項事情後才可開放,

1. 新台幣國際化須先進行新台幣出境流通,最好 經數年而且兩岸匯兌協定須對等有國際效力。

2. 須先立法管制(政府有能立監督海外放款問題不得將國內存款轉移海外貸款( 即海外存海外貸 )

     今年美國房貸風暴,世界皆知而且受影響,其房貸是屬於國內貸款,就如此嚴重,如果此情況是

發生在銀行轉移放款國外的話,那麼對人民將發生數倍之淒慘痛苦。因此政府對海外銀行貸款監督

須有足夠能力,尤其沒有邦交之國如果政府無國際上監督處理能力,還是保守一點,不要太早開

放想模仿強國,否則不會走就學跑會跌得傷重難治,導致資金嚴重外流,掏空了台灣資產。

       雖然海外設銀行是新台幣國際化之必經路途,也是本網之主張,但與直接開放海外銀行完全不同

,區別如下表:

 新台幣國際化之操作 直接設海外銀行之操作
直接匯兌之主貨幣     新台幣    美元
台商及其員工使用貨幣 所在該國貨幣與新台幣並用流通   所在該國貨幣與美元並用
新台幣在國內之滯存量     少,中央銀行可因外匯存底調節  與外資流進成比例,受外幣干擾
政府監督海外貸款能力     只要立法規就較易掌控     因外幣貸款難監督
提升國家地位之效力 可促進 無直接效果
推動困難度  受限於兩國貿易投資之法令協定   只要該國法令許可,隨時可進行

無論政策是推動那一種,都必須堅守『 海外存 海外貸  』之原則,不得轉移本國行庫存款外貸,對資金

匯出須掌控監督,政策不能過度開放海外投資上限,目前廠商資金外流到大陸已非常嚴 ,加上大陸放

款利率大於台灣,如不立法就任意開放銀行, 將會一窩蜂大幅台商貸款,資金流出,台灣的銀行本部變

成空虛,後果將是很慘。

 

茲摘錄  新台幣國際化   網頁內容尾段   注意事項 供參考

                                實施新台幣國際化過程注意事項

      一、境外銀行須遵守外幣入台幣出之原則,外幣貸款額度不可大於台幣貸款量。

        二、須有防止『債留台灣而錢進他國』之措施,例如明察與懲罰上市公司董監事淘空資產,
                嚴禁用國內資產在國內外銀行辦理抵押而轉投資國外子公司。

         三、台商國外投資之資金須來自贏餘或國外集資,廠商可用海外資產在該國之我國銀行辦理

                 抵押「台幣融資」發薪使用。

                       政府須立法防範與監控國外銀行放款:

           國外銀行分支如果放款資金來自台灣本部須嚴懲,否則發生呆帳將拖累本國,嚴重會導致本國

           金融風暴,變成國人存款來償債,經濟大蕭條。

 

詳細參閱本網十年前所提出之   新台幣國際化     與    華元市場聯盟   請政府不要沒有計劃性之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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