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海外銀行前須先立法 管制不當外移或放款
目前政府計劃在大陸設立銀行解決台商資金問題,本網建議府須先完成兩項事情後才可開放,
1. 新台幣國際化須先進行新台幣出境流通,最好 經數年,而且兩岸匯兌協定須對等有國際效力。
2. 須先立法管制(政府有能立監督海外放款問題,不得將國內存款轉移海外貸款( 即海外存海外貸 )。
今年美國房貸風暴,世界皆知而且受影響,其房貸是屬於國內貸款,就如此嚴重,如果此情況是
發生在銀行轉移放款國外的話,那麼對人民將發生數倍之淒慘痛苦。因此政府對海外銀行貸款監督
須有足夠能力,尤其沒有邦交之國,如果政府無國際上監督處理能力,還是保守一點,不要太早開
放想模仿強國,否則不會走就學跑會跌得傷重難治,導致資金嚴重外流,掏空了台灣資產。
雖然海外設銀行是新台幣國際化之必經路途,也是本網之主張,但與直接開放海外銀行完全不同
,區別如下表:
新台幣國際化之操作 | 直接設海外銀行之操作 | |
直接匯兌之主貨幣 | 新台幣 | 美元 |
台商及其員工使用貨幣 | 所在該國貨幣與新台幣並用流通 | 所在該國貨幣與美元並用 |
新台幣在國內之滯存量 | 少,中央銀行可因外匯存底調節 | 與外資流進成比例,受外幣干擾 |
政府監督海外貸款能力 | 只要立法規就較易掌控 | 因外幣貸款難監督 |
提升國家地位之效力 | 可促進 | 無直接效果 |
推動困難度 | 受限於兩國貿易投資之法令協定 | 只要該國法令許可,隨時可進行 |
無論政策是推動那一種,都必須堅守『 海外存 海外貸 』之原則,不得轉移本國行庫存款外貸,對資金
匯出須掌控監督,政策不能過度開放海外投資上限,目前廠商資金外流到大陸已非常嚴重 ,加上大陸放
款利率大於台灣,如不立法就任意開放銀行, 將會一窩蜂大幅台商貸款,資金流出,台灣的銀行本部變
成空虛,後果將是很慘。
茲摘錄 新台幣國際化 網頁內容尾段 注意事項 供參考
實施新台幣國際化過程注意事項
一、境外銀行須遵守外幣入台幣出之原則,外幣貸款額度不可大於台幣貸款量。
二、須有防止『債留台灣而錢進他國』之措施,例如明察與懲罰上市公司董監事淘空資產,
嚴禁用國內資產在國內外銀行辦理抵押而轉投資國外子公司。
三、台商國外投資之資金須來自贏餘或國外集資,廠商可用海外資產在該國之我國銀行辦理
抵押「台幣融資」發薪使用。
政府須立法防範與監控國外銀行放款:
國外銀行分支如果放款資金來自台灣本部須嚴懲,否則發生呆帳將拖累本國,嚴重會導致本國
金融風暴,變成國人存款來償債,經濟大蕭條。
詳細參閱本網十年前所提出之 新台幣國際化 與 華元市場聯盟 請政府不要沒有計劃性之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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