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篇
台灣全民主義的憲法與政治制度 (**)
全民主義未共識前,本篇預留空白,讓新書作者有更大發揮空間
憲法失效論?
受文單位:總統府、司法院
請願釋憲事項:懇請 總統召集大法官,或司法院邀請 總統,舉辦「大法官特殊釋憲
會議」解釋憲法的失效性或適用性,擬定「憲法民意薄弱,是否制定
新憲法、台灣正名?由具有選舉權之公民投票決定」之解釋令。
聲請釋憲之目的 :解釋令作為制憲之公投法源,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七條通知
內政部、公投委會及各縣市政府,在總統選舉日執行辦理公民投票。
聲請釋憲之事實理由:
一、 中央機關執行國事與憲法重要條文不符,例如:1. 固有疆域之領土條文與承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呈現矛盾; 2. 原付託國大制憲之國民及其子孫,歸順他國而且
不認同中華民國已逾越九成,憲法之效力已甚為薄弱,但中央機構及憲法增修
條文卻以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方式來處理,並運用在各種法律及中央民
代選舉上; 3. 國民大會是最重要憲法機構,但卻變成虛設機構,違背憲法本文
及前文 , 4. 其他如 :外交會議或簽約之國名,聯合國之 ROC 會員已由 PRC
代表,總統與行政院權責,不分區立委代表,等等皆違背憲法本文。
二、 如果僅運用憲法第二條主權國民論,作為公投制憲法源,則台灣正名將引發族
群衝突。修憲賦予制憲在立院黨派結構下,此過程是不可能實現的,因此許多
人士已主張用憲法第二條作為法源,但此方式將發生族群釋憲不同的衝突,尤
其如果要正名時將會更劇烈,除非全民七八成以上同意,或新選出國代有四分
之三以上贊成,否則在傾 向PRC 人士及媒體煽動下,認為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再
公投制憲,則中華民國之名稱就不宜正名,將會發生與保衛中華民國之族群對
立衝突,及控訴某些人 推翻中華民國之局面。
惟有採用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讓憲法失效性及適用性由公民投票解決,是最
好之辦法,可避免修憲之過程,不但省時,而且可節省巨額財力,又可減少族
群對立。有了此解釋令,更不必要等待立院完成公投制憲條款 。
三、解釋「憲法民意薄弱或失效」,是一項重大之難題,大法官會議恐不敢背書,
必須再加上 總統參與背書,( 最好五院院長,外交部長,陸委會主委也參與 ,
註:憲法並未限制總統五院長等不得參與 ),形成「大法官特殊釋憲會議」才容
易達成,而且召開本會尚可催化立院通過公投制憲條款。 雖然 總統五院
長參與,可能遭受批評,但要做一個偉大的總統須要有此勇氣及魄力 ,何
況是有「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三條明文規定可請求關係人或機關參與說
明」的法理作後盾呢!
聲請釋憲之聲請人見解:
1. 原付託國大制憲之國民及其子孫,已歸順他國,而且不認同中華民國已超過
五十年,應視為自然喪失國籍,這些人民迄今已逾越九成五,因此這些非國民
制定之憲法應屬無效。要不要採用此憲法,或大修憲?或凍結保留?或限期
制定新憲法?應由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二千三百萬國民來共同決定。
其理由及涵義,聲請人陳述如下 (甲乙丙丁四項):
甲、 憲法第二條明示國家主權屬於國民全體,而第三條明示須具有國籍者才是
國民,依此兩條 涵義:只有取得國籍之國民才有權利決定憲法內容或國家
主權領土,非國民所制定之憲法應屬無效。
目前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只有二千三百多萬人,因此中華民國之主權及
政府體制應由此二千三百多萬人來決定。
乙、.憲法前文明示:國民大會之制憲權是來自全體國民 之付託。憲法是因人民
付託而存在,人民不再認同此部憲法,則憲法應屬失效。 民國三十五年授
權付託國民大會 之人民及子孫迄今有九成五以上, 已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因此三十五年之憲法已無民意基礎,應屬已經失效。要不要採用此憲法,
或凍結保留,限期制定新憲法,應由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二千三百萬國民
來共同決定。
丙、如果人民認為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條所指之民主共和國,解釋為僅單一共和國
,則因喪失九成五之國民基礎 ,應屬無效之憲法,除非台灣人民承認願意
繼續使用,否則台灣必須再制定中華民國新憲法或台灣共和國憲法。
丁、如果人民認為憲法第一條與第四條、第二條合併解釋為:在固有疆域內 ,現
有兩個主權 共和國存在,各共和國主權屬於轄區全體國民所有,大陸轄區人
民較多,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轄區可稱為中華台灣共和國 (依據立法
院通過我國護照在中華民國名稱之下填 入台灣,目前已執行,此可視為中華
台灣共和國 ),則中華台灣共和國必須制定共和國之新憲法,新憲法前文可
列入「中華民國憲法依照固有疆域視為聯邦憲法,中華民國由各轄 區共和國
組成,台灣轄區全體國民付託國民大會 (或制憲委員會 )制定中華台灣共和國
憲法 ( 或台灣共和國憲法 ),憲法公佈實施後,中華民國憲法凍結,僅作為
兩岸交流談判之指導原則,尊重各轄區各共和國之主權。」
( 註:此解釋之優點可以圓滿解決美國一中政策與PRC 之一中難題,
也符合族群之獨中有統,統中有獨 )
2. 為維持目前憲法運作,族群和諧及兩岸交流和平,中華民國憲法最適之解釋,如下:
憲法是因人民付託而存在,民國三十五年授權付託國民大會之人民及子孫,迄今有
九 成五以上已不認同中華民國,因此中華民國憲法民意甚為薄弱,憲法是否失效?
或制憲?或制憲兼部份認同 ?或認同此憲法而大修憲?則由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
二千三百萬國民透過公民投票決定。
為讓人民充分認知憲法與溝通,中華民國憲法之存續問題應分二階段公民投票來
完成:第一次在總統選舉日投票決定要不要制定新憲法 ( 制憲或修憲 ),
第二次擇期投票決定憲法名稱及前文 ( 如果制憲,尚須含中華民國憲法之
日落條款),第二次可在制憲國代之選舉日辦理公民投票,如果第一階段已
通過制憲,則國民大會代表資格法源已失,新制憲國代資格必須清高中立、
拋棄黨派(尤其想制定政黨政治之憲法,黨派更須中立),候選人政見必須
提出憲政要點。
以上陳述,依據請願法第二條及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本人為全國人民權益請願釋憲,懇請
總統速召集會議,或司法院邀請 總統舉辦,作出制憲解釋令,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七
條第二項 通知內政部、公委會及縣市政府,完成制憲內容宣導及在總統選舉日投票。
中華民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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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出版目次內容大綱 (印刷 B5 版,與電子書頁數並不符,僅共參考)
第一篇 台灣全民主義定義與建立
台灣全民主共享版之目標與著作權聲明
第二節 台灣全民主義的原理哲學
含 生命之愛(生命愛)學說 '適存五法則學說、 讀碼解碼活動論
生活自由需求論 、 組織器官論、大同世界論、經濟效益成就論、
第三節 全民主義共同生存法則 (本節僅述綱要 )
含 正邪明晰法則、成就進階法則、經濟交易法則、情感導向法則、
第三篇 建立全民共同生活的制度
含 正邪吉兇論 、 憲政法令明晰制度 、 全民政治正邪明晰制度
第二節 成就進階制度
含 成就趨向進化論 、 教育成就進階制度、社會成就進階制度.
第三節 成本成就經濟交易制度
含 經濟交易定義與分類、 成本成就交易論、 成就貨幣制度、福利貨幣
第四節 情趣導向制度
含 有關情趣基本名詞定義 、 情趣導向論、 娛樂遊戲導向制度、
藝文消遣 導向制度、 氣功運動導向制度、 宗教修練 導向制度
國防敵情建立 與 防衛科技系統制度
第五節 納存化育制度
含 納存化育論 、 恩權情義論 與 人權原理 、 情感儲存論
群體與個人的權理保護制度、儲財制度、儲才制度、
各類公私企業集團並存制度、 國防武器兵力儲備訓練制度
福利貨幣儲蓄制度 、 福利貨幣概要 、 福利貨幣帳戶儲蓄制度
第四篇 全民主義的憲法與政治制度 、
第一節 兩岸政策不宜違反MIT制度
含 兩岸政策不宜違反MIT制度、台灣藍綠溝通兩岸政策 團結求生存
(ROC虛位升級日出日落條款突破一中困境)
ROC 虛位升級日出日落條款 、 ROC 升級與中華民國聯邦之不同
第二節 新台幣國際化與華元市場聯盟
第三節 公投議題 與 全民溝通制度
含 ( 公民投票決定國家重大決策 )、公民投票的意義• 個人投票與領票之意義
公投議題
第 四節 族群融融歌唱活動
第五節 作者歷年來之建言 與 結論